2026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类型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特定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情形如下: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被突破,可适用“加速到期”规则。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53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并规定相应返还及赔偿责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8条明确,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点:需提供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如异常资金转出记录等。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9条允许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点:转让行为不能免除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4.一人公司中财产混同的股东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允许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点: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财产独立性。
5.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240条规定,简易注销中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允许追加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点:适用于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
注意事项:
上述第1至4项情形,通常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前提,一般需先取得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
若股东已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过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就相同范围再次提出追加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
二、追加股东的实操流程
步骤1:取得“终本”裁定
需先由执行法院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步骤2:准备并提交追加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股东身份信息;
终本裁定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证明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转让股权、财产混同等情形的证据(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工商档案、企业年报等)。
步骤3: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程序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步骤4:根据裁定结果采取下一步行动
若裁定追加:申请恢复执行,对新追加的股东进行执行。
若裁定驳回:可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步骤5:执行异议之诉(如需要)
按诉讼程序立案,需提交起诉状、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书等材料。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依法上诉。
三、法院不予支持追加的情形
除前述“股东已承担相应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行主张”的情形外,实践中还需注意:
若被执行人为股东个人,申请人以该股东与其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追加请求缺乏充分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法院将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