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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法规与判例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99次举报


2026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法规与判例分析

律师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依法调查取证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基石。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内部规定”、“需上级审批”或“信息涉密”等模糊理由推诿、拖延甚至直接拒绝律师的合法调查申请,此类行政不作为已成为阻碍司法正义实现的顽疾。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权威认定与事实剖析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第123号指导性案例(某律师事务所诉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旗帜鲜明的裁判,为律师依法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基本案情事实:

申请主体:某律师事务所受某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需调取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申请对象:律师持合法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依法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被拒过程:该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提供所申请的文件。在律师多次催问后,该局工作人员仅以口头方式答复:“该类档案按规定不对外提供给个人,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才行。” 但其未能指出该“规定”的具体名称与条款。

2.法院裁判要旨与理由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再审审查中,从以下层面层层深入,认定市自然资源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职责法定:法院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要调取这些信息,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协助的配合义务。

“正当事由”的严格界定: 法院强调,行政机关主张豁免提供信息的,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其一,所称的“规定”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内部文件、口头惯例不得作为拒绝依据。

 其二,拒绝理由必须具体、明确。如主张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需说明具体损害后果;如主张信息不存在,需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仅以模糊的“内部规定”搪塞,无法证明其拒绝行为的合法性。

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申请负有程序上的答复义务。无论是否同意,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事后仅作口头拒绝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

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明确将行政机关对律师调查取证的“软拒绝”(如推诿、拖延、不说明理由)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确立了“无正当理由即须协助”的裁判规则,极大地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依据

律师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时,其权利主张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权利保障网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解读:这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核心法律渊源,明确了律师有权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解读:此条款虽规定法院职权,但在律师申请法院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时,是法院出具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的法律基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四十六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解读:当律师自行取证受阻时,此条款为当事人及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提供了明确程序依据。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解读:律师作为公民,有权依据本条例申请获取其在代理案件中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这是对抗行政机关信息垄断的重要武器。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解读:此条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处理时限,其“逾期不答复”的行为直接构成程序违法。

三、结论与维权路径整合

综上所述,最高院第123号指导案例与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一个清晰的规则体系: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合法调查取证申请,负有法定的配合与公开义务。任何无实质正当理由的拒绝、推诿或拖延,均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

当律师遭遇行政不作为时,可采取以下维权路径:

1.固定证据: 保留提交的书面申请、邮寄凭证、与行政机关沟通的记录等。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3.申请法院调查令/依职权调取: 在诉讼程序中,及时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直接向该行政机关调取证据。

4.司法建议与投诉: 在诉讼成功后,可建议法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懒政怠政行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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