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工伤认定:合法承揽与违法发包的界限
焊工袁甲在工地受伤后,踏上了一条漫长的工伤认定之路,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这场争议画上了句号。工程外包中的工伤认定责任纠纷,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频发的法律难题。当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经常互相推诿责任,而厘清违法分包与合法承揽关系的界限,则成为解决这类争议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裁判规则,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在合法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直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典型案例:袁甲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背景:袁甲在四川甲有限公司的"生物科技园"工程项目中从事焊工工作。甲公司作为工程业主,其将装饰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袁乙,袁甲正是在袁乙承包的这部分工程中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袁甲随后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核心法律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公司与袁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性质界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法律对合同主体有严格限制,而承揽合同则没有此类限制。法院经审理指出,甲公司与袁乙之间形成的是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行政认定过程:遂宁市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袁甲的伤害为工伤。但甲公司对此不服,向遂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遂宁市政府经过复议审查,认为原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司法救济途径:袁甲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但两级法院均维持了遂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再审程序:袁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基于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或发包的行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工程业主,其将装饰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袁乙,既不属于违法转包、分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违法发包,因此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形成的是合法承揽合同关系,遂宁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确实适用法律错误,遂宁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袁甲的再审申请。
二、法律关系深度剖析
本案涉及多方主体,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准确梳理这些关系是理解裁判结果的关键。
核心法律关系分析:
袁甲与袁乙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袁甲接受袁乙的管理和指挥,提供焊工劳务并获取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袁乙与甲公司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甲公司作为定作人,袁乙作为承揽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袁乙完成特定的安装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袁甲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袁甲是由袁乙雇佣并提供劳务,接受袁乙的管理,与甲公司没有形成直接的劳动或雇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方面,遂宁市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机关,与申请人袁甲、相关单位甲公司之间形成行政认定关系;而遂宁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行政复议关系。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责任承担规则。在承揽关系下,定作人甲公司只对承揽人袁乙的工作成果负责,而不直接对袁乙雇佣的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责任承担的相对性原则,避免将不同主体的责任不当扩大。
三、违法分包与合法承揽的界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市场秩序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工程转包与专业承包存在本质区别。
合法分包(专业承包)是指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就工作成果与总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之下,违法分包则表现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工程转包后,转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关键在于审查承包人是否退出合同关系、是否只收取管理费而不提供技术和管理,以及是否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他人。
四、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
在工程外包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阐明的观点,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情形包括:"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让受伤的工人能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
让违法转包的公司付出代价,从而促进建筑行业更规范。
在袁甲案中,由于法院认定甲公司与袁乙之间是合法的承揽关系,而非违法转包或分包,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则,甲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