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雇主购买的意外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工伤赔偿?
在企业用工实践中,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方式。其中,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最为常见,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直接影响了保险理赔款能否用于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
一、核心概念辨析:团体意外险 vs. 雇主责任险
1. 保障对象与目的不同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保险,其保障对象是雇员本人,具有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当雇员发生意外时,保险金直接赔付给雇员或其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其目的在于转移雇主依法应对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支付给雇主,用于弥补雇主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赔偿。
2. 法律后果与风险转移效果不同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因此,雇员获得团体意外险理赔后,仍有权向雇主主张工伤或侵权赔偿。该险种并不能完全免除雇主的法律责任,仅能起到“填补”部分损失的作用。
雇主责任险则能有效转嫁风险。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了其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在赔付后可以获得保险金的补偿,从而真正减轻自身的财务风险。
二、典型案例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案例一:不予抵扣——吉林王某诉A公司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A公司未缴工伤保险,但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王某获赔24万元。A公司主张该款应抵扣其工伤赔偿。
法院观点: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理赔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允许抵扣相当于让雇主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违背《保险法》规定,且会变相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案例二:予以抵扣——浙江李某诉C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李某为C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C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险,李某获赔50余万元。C公司主张该笔保险金应抵扣其侵权损害赔偿款。
法院观点: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雇主出资投保的目的在于分散用工风险,雇员作为受益人接受投保,应视为同意保险金用于弥补雇主赔偿责任。扣除保险款符合投保目的和公平原则,避免了雇员“双重获利”,符合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
三、案例比较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分歧。案例一严格遵循法律形式,将保险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侵权关系截然分开,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和对法定义务的刚性约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案例二则更注重探究当事人(尤其是雇主)的真实意图和公平效果,采用了目的解释和实质判断,但其“推定同意”的逻辑在法律基础上存在一定争议。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法院对团体意外险的功能定位不同:是视为纯粹的职工福利,还是视为雇主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
四、杜凯律师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明确相关规则至关重要: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首选雇主责任险:若核心目的是转移自身的用工赔偿责任风险,应优先购买 “雇主责任险” ,从根本上避免争议。
2. 明确合同约定:若购买团体意外险,务必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与员工书面明确约定: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款可用于抵扣其应承担的工伤或侵权赔偿。尽管其效力可能在个别地区受挑战,但这是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3. 履行法定义务:商业保险绝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
对劳动者的提示:
1. 知晓自身权利:应了解团体意外险是额外福利,在未明确书面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有权在获得保险金后继续向雇主主张法定赔偿。
2. 审阅相关条款:在签署涉及保险的文件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金的受益人和用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