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高法: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的识别、排除与程序应对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当亲属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家属最关心的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然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常常导致办案程序与证据收集工作偏离《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是为了强化庭审的实质化作用,确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落到实处,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
【非法证据的定义与危害】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证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不仅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也破坏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其危害不仅体现在对个案公正的影响,更在于对司法公信力的系统性侵蚀。
【非法证据的主要类型】
从证据种类来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非法实物证据:收集程序严重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等。
从违法形态上,可以概括为:
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内容不合法的证据
【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取得的供述;
2. 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取得的供述;
3. 通过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
4. 因刑讯逼供作出供述后,受该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
5. 采用暴力、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6. 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需要特别关注的排除情形】
在实务中,以下几类证据需要辩护人格外关注:
1. 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
威胁:以采取刑事措施、加重处罚、追究亲属责任等相恐吓
引诱:以法律不允许的利益作出虚假承诺
欺骗:伪造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诱导
2. "毒树之果"的证据
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衍生证据,虽然本身具有客观性,但其来源的非法性使其证明力存在重大瑕疵。
【瑕疵证据的处理原则】
瑕疵证据是指在取证程序、手续、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如笔录缺少签名、扣押清单记载不全等。这类证据适用补正规则:经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若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被采纳;无法补正或解释不合理的,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1. 申请时机
原则上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庭审期间发现新线索的,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
2. 申请条件
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线索或材料,法院可不予受理
3. 证明责任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方承担
公诉人可通过出示讯问笔录、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
4. 庭前会议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指导案例: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38号)】
基本案情
文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侦查阶段,文某作出了多次有罪供述,但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这些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争议焦点
1. 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是否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条件
2. 前一阶段的有罪供述被排除后,后续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应当一并排除
裁判要旨
1. 关于申请条件的认定
辩方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中:
"材料"包括: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员证言等客观证据;
"线索"是指能够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存在的具体信息,如关于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
经审查,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 关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标准
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阶段所作的多次有罪供述,应当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否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为标准,判断是否应当一并排除。
具体而言,如果辩方提出被告人在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因侦查机关在前一阶段实施刑讯逼供而导致其害怕后一阶段被继续刑讯逼供,公诉机关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自愿的。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心理影响已经消除,则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亦应当予以排除。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线索或材料"的具体内涵,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心理影响延续"标准,强调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所造成持续性影响的审查,对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