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高院典型案例警示:向未成年人售酒,经营者须担侵权责任
引言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而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却常被忽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一起生命权纠纷典型案例,为所有餐饮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该案例明确裁判: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若因此增加了其人身损害的风险并最终导致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经营者责任边界,更将纸面上的法条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公众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包括提供安全的环境,更延伸至遵守各类强制性法律规定。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此为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旦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其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若此过错行为与后续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便需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中,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直接证明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另行举证。
【最高院典型案例】
本案原告胡某某、王某某系死者胡某甲(殁年15周岁)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与同学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等人,前往重庆市某县的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在聚餐过程中,胡某甲主动提议饮酒,并获得蒋某某同意,随后便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饮用。在陈某到达前,胡某甲与蒋某某已各自饮用两瓶啤酒;陈某到达后,三人又共同饮用了四瓶啤酒。
餐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途中又与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名未成年人相遇。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因不慎后仰而溺水,虽经同伴施救,但最终不幸身亡。
悲剧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一同饮酒及游玩的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及胡某甲就读的重庆市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与理由
审理本案的法院在厘清各方责任时,进行了详尽的法理分析,并作出了层次分明的责任划分。
一、受害人胡某甲及其监护人自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胡某甲在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作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其行为应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案件中,他不仅主动提议饮酒,还在饮酒后发起并参与了下湖戏水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溺亡悲剧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同时,其监护人平日常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在周末假期期间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未能进行有效管教和提醒。因此,法院认定胡某甲及其监护人对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
二、德某餐厅承担按份侵权责任
对于德某餐厅的责任,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1. 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德某餐厅作为经营者,明确违反了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强制性规定。其既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也未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以核实年龄,反而放任多名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饮酒,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该违法售酒行为客观上助长了未成年人饮酒,增加了其酒后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进而实施危险行为的风险,与胡某甲最终溺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责任承担形式判定:法院指出,德某餐厅的售酒行为并非导致溺亡的直接原因,其与胡某甲自行下湖戏水等其他因素相结合,才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由于餐厅与其他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不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判决德某餐厅对本案的全部损失承担6%的按份赔偿责任。
三、其他未成年同行者承担相应按份责任
与胡某甲一同饮酒、游玩的蒋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作为同伴负有相互提醒、照顾和制止危险行为的义务。蒋某某、陈某作为共饮者,未对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劝阻;而所有同行者在胡某甲提议并实施下湖戏水这一危险行为时,均未予以制止。因此,法院认定他们均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各方在活动中的角色(如蒋某某是生日聚会组织者、王某某曾参与下水救援等)以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比例:蒋某某承担1%,陈某承担0.8%,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各承担0.6%,王某某承担0.4%。上述赔偿责任依法由他们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四、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甲所在中学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已经通过安全教育、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形式履行了其教育、管理职责。本案损害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学校对此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与法律依据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其核心裁判要点在于:
1. 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其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人身损害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的,应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须承担侵权责任。
2. 在经营者违法售酒、同饮者或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下,应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分别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1172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