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高院确定另案起诉“新事实”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申请再审”与“另案起诉”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判观点明确了二者的界限,核心在于认定生效判决后出现的情况是否构成可另行起诉的“新事实”。该认定需满足以下严格标准:
认定“新事实”可另案起诉的核心要件
1. 时间要件:事实形成于原审判决生效之后
该事实必须在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首次出现或客观发生。
反面排除:若事实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存在,则仅可能构成申请再审的“新证据”,而非另案起诉的“新事实”。
2. 独立性要件:事实与原判决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
“新事实”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全新的法律事实,不与原判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捆绑,也不否定原判决的正确性。
反面排除:如属原判事实的“遗漏”或“补充”,因其动摇原判基础,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与“申请再审”情形的明确区分
另案起诉:解决的是原判生效后新产生的纠纷。它不挑战原判,而是针对一个全新的诉讼请求(例如:判决生效后新的违约行为、判决后新发生的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
申请再审:是针对原判决本身错误的特别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推翻或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例如:原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简明决策路径:首先判断“新情况”是否旨在否定原判——是,则考虑申请再审;否,且该情况是生效后发生的独立事实,则考虑另案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解读:本条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新事实”正因为构成“另一事”,所以不受此限,可以成为例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这是允许基于“新事实”另案起诉的核心直接依据。它明确将“发生新的事实”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读:本条列举了应当再审的情形。与“新事实”对比可知,再审事由多围绕原裁判作出时即已存在的错误(如证据伪造、程序违法),而“新事实”是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
法律体系逻辑:上述规定共同构建了一个清晰的救济框架:再审纠错(针对原判) 与 另诉解新纷(针对新事) 并行不悖,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动态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诉张某赡养费纠纷案(另案起诉的典范)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父子关系。原审法院于2020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张某自2020年7月起,每月向李某支付赡养费800元。该判决生效后,履行至2022年初,李某因突发严重心脏病,多次住院治疗,自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且经医生诊断,后续仍需长期服药和定期复查,原有每月800元的赡养费已完全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李某遂以出现“新事实”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张某增加支付赡养费及分摊部分医疗费。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增加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并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事实,发生在原赡养费判决生效近两年之后,该事实并非原审审理时所能预见,也超出了原判决基于李某当时身体健康状况所设定的赡养费计算基础。因此,这一事实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事实”,与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无关,且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就此另行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另案起诉的典范)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框架协议。因乙公司拖欠2021年第三季度的货款,甲公司于2022年诉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甲公司要求支付该季度货款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继续根据协议向甲公司采购货物,但再次拖欠了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的货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发生新的违约事实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生效判决所处理的仅仅是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的货款债权债务关系。判决生效后,双方合同关系仍在持续,乙公司在新的履行周期内(2022年第四季度及之后)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原判决生效之后的、独立的违约事实。这一新事实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判决所处理的债权在发生时间、债务金额和法律事实上均相互独立。因此,甲公司就后续发生的货款提起的诉讼,是基于“新事实”提起的另一个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