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养老金与企业年金如何继承?
【真实案例】
张某和前妻唐女士2017年离婚,女儿张小倩归前妻唐女士抚养。张某与李女士2020年5月10日再婚。2024年8月1日张某去世。张某养老金账户内金额为138000元,企业年金账户内金额为110000元。
【分析】
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的继承规则高度一致。在处理继承时,均适用“权益实现说” ,即不区分婚前婚后缴费,以参保人去世的时间点为基准,将其账户全部余额整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一、法律性质与继承依据
1 、可继承性: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解读:两者法律均明确,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2 、财产定性(关键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这里的“养老保险金”是广义概念,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只要参保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去世(即权益在此刻实现),其账户全部余额就被视为“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权益实现说”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养老金、企业年金这类“期待权”财产性质时,被普遍遵循的主流观点和裁判规则。
1 、符合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正如之前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它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应当取得”。这个措辞意味着法律关注的焦点不再是缴费行为,而是权利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的时间点。当张某去世,企业年金从“期待”变为“应当取得”的可继承财产,这个转化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整个财产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法理上的合理性:保护婚姻共同体法律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经济和生活的共同体。一方婚前财产的投入(如年金缴费)在婚后所产生的巨大增值和最终收益,离不开婚姻家庭的整体存在和另一方(李女士)的间接贡献(如家庭劳动、情感支持等)。将婚姻存续期间实现的收益认定为共同财产,体现了对婚姻共同体价值的认可和保护,符合公平原则。
3 、操作上的便利性:避免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企业年金账户是一个混合体,资金不断投入并进行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无法区分是来自婚前本金还是婚后本金。强行要求分段计算,在技术上几乎不可行,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和不确定性。“权益实现说”提供了一个清晰、统一、可操作性强的裁判标准,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4 、与“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概念相区别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市场价格上涨、古董随市场行情升值),通常仍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法院普遍认为,养老金、企业年金不属于“自然增值”。它们是国家或企业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果,其最终价值的实现依赖于这种制度性保障,而非简单的市场波动,因此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奋斗的成果。
【最终继承结果】
张某的父母已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现任配偶李女士、女儿张小倩。前妻唐女士无继承权。
财产分割与继承计算明细
一、养老金账户(138,000元)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总额:138,000元
李女士份额:138,000元÷ 2 = 69,000元(此为李女士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张某遗产部分:138,000元- 69,000元= 69,000元
2.遗产继承:
可继承遗产:69,000元
继承人:李女士、张小倩(2人)
每人继承份额:69,000元÷ 2 = 34,500元
3.最终个人所得:
李女士:69,000元(夫妻财产)+ 34,500元(继承)= 103,500元
张小倩:34,500元(继承)
二、企业年金账户(110,000元)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总额:110,000元
李女士份额:110,000元÷ 2 = 55,000元(此为李女士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张某遗产部分:110,000元- 55,000元= 55,000元
2.遗产继承:
可继承遗产:55,000元
继承人:李女士、张小倩(2人)
每人继承份额:55,000元÷ 2 = 27,500元
3.最终个人所得:
李女士:55,000元(夫妻财产)+ 27,500元(继承)= 82,500元
张小倩:27,500元(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