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掩隐罪(电信网络类)主观故意如何推定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掩隐罪明知应严格认定】
主观明知是认定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关键条件之一。
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故意的要求程度要高于帮信罪对故意的要求。
涉 “两卡” 的掩隐犯罪案件体现出网络时代洗钱犯罪分工日益精细、上下游疏离的特点,与传统的一对一的掩隐、洗钱犯罪有明显差异。实际操作银行卡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的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甚远,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完全无法掌控,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犯罪链条底端的 “工具人”。应由自上游犯罪人以下的掩隐犯罪团伙全部成员共同承担掩隐的罪责,尤其是应由组织、指挥掩隐团伙犯罪的上线人员承担主责,而不能机械地对参与转账 “工具人” 直接以涉诈资金数额定罪量刑。故即使通过 “明知” 的筛查,仍要根据行为具体表现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入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还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