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认定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行为性质、主观认知、时间节点及法益侵害等方面:
1 、行为性质
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需促成上游犯罪既遂;掩隐罪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独立犯罪,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实施转移行为,不影响上游犯罪既遂。
2 、时间节点
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至既遂前;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针对已取得的犯罪所得进行转移。
3 、客观行为
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是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掩隐罪通过转账、刷脸等行为转移赃款,非必要帮助。
4 、法律后果
帮信罪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掩隐罪最高刑期可达七年有期徒刑。
5 、主观故意认定。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推定应当知道,但不知道其具体违法犯罪性质的,不影响明知认定。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不认罪时,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行为人在经告知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使用虚假身份等客观表现上的异常性,综合推定行为人的明知。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需对上游犯罪既遂有明确认知。
6 、实行行为认定。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和掩隐罪,应根据实行行为的帮助程度,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行为人提供转账、取现或提供验证服务的刷脸行为就一概认定为掩隐罪。对初次提供银行卡,又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转账或取现的,或者配合时间较短,行为人在供卡时仅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转移资金,供卡后偶尔被要求帮助刷脸验证,并不明知自己在转移赃款的,由于行为人对于犯罪所得的认识并不明确,不宜认为具有掩饰、隐瞒的犯罪故意,应当认定其是在帮助的故意支配下,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了供卡和配合转账、刷脸验证行为,可以将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和转账、取现、刷脸验证行为整体评价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可认定为帮信罪。掩隐罪的实行行为相对于帮信罪的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可根据三个方面调取证据:一是方式异常性证据。如专职从事取款业务的“车手”,在持续一段时间内使用本人和他人多张信用卡操作转账或长期多次从事取现、转账等行为,可以推定能认识其对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因此可以被视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为此,需要调取相关银行流水、银行取款记录、相关证人证言、行为人供述,证实行为人长期多次实施了操作转账、取现等转移资金的行为。二是金融机构给予提醒的证据。因多笔大量资金流入银行卡会被提示风险,银行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行为人转入银行卡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或银行卡已被冻结。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在银行卡被冻结后通过电话或去柜台解除冻结继续转移资金的情况,对此应调取行为人办卡时签署的承诺书、银行卡被冻结的信息、接收金融机构告知涉及风险及行为人解除冻结信息的证据。三是因相似行为涉案或被处罚的证据。行为人因相关行为已受过刑事处罚或行为人有类似行为已被立案,仍继续实施转账、取现、刷脸验证操作等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所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