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具备立功情节的相关情况详情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具备立功情节的相关情况
1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 、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
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①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②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③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5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6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7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8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1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在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 、如实供述其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的对方的犯罪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内容,不成立立功。但对于掩饰、隐瞒抢劫或者抢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者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抢劫或者抢夺等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