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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的条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04次举报


【刑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情节轻微: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2全额退赃退赔:在提起公诉前,如果嫌疑人能够全额清退所吸收的资金,有可能会被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3自首和立功:如果嫌疑人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也可以成为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4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嫌疑人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意对被告人不起诉,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5认罪态度好:嫌疑人如果能够真诚悔罪,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也可能有助于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最后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条件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此外,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因此在判断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

被不起诉人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兑付其吸收存款(积极退赔、退缴赃款)的情节,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19**

不起诉理由:

1、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2、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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