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一定就无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借他人形成的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崔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若出借人出借款项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即刑事犯罪所得),则该款项属于赃款,出借人对此不享有合法民事权利,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主要是考虑?资金来源违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以该资金形成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同时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
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放贷牟利,违背了禁止违法获利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合同无效。 ?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指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