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案】债务人恶意转移房屋给配偶债权人可否撤销
---杜凯律师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丈夫放弃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债务人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吗?债权人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吗?
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当注意,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施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能够撤销该行为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
康某与刘某丽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2月1日,康某与刘某丽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某区某某路**号某某首座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9年8月,法院判决判令康某偿还梁某借款本息超50万元(债权形成在2018年3月)。2019年4月**日,康某与刘某丽离婚。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处理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刘某丽所有。2019 年10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梁某暂不能向该院提供康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梁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康某将案涉房屋转让至刘某丽名下的行为,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在康某名下;撤销康某和刘某丽于2019年4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条第*款关于共有房屋分割的条款。
【案例分析】
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是否能够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其关键在于,康某和刘某丽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是否侵害到梁某的债权。如果侵犯到梁某的债权,则法院会支持梁某的诉求,但如果康某和刘某丽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梁某的债权,法院则会驳回梁某的诉求。本案中,债权形成于2018年的3月,康某和刘某丽明知对外存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仍然将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归一方所有,严重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2019年4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条第*款关于共有房屋分割的条款应撤销,梁某可以就房屋一半的价值申请继续执行。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离婚协议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仅限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