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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与实务问题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次举报


【婚姻】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与实务问题分析

---杜凯律师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作为现代婚姻关系中财产处理的重要方式,既是夫妻间的"君子协议",也是维护婚姻稳定的制度保障。该约定通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有效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类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务问题分析

一、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受限,不能对抗不知情债权人

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分离原则:婚内财产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若债权人不知晓协议内容,仍可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典型案例:(2024)11民终****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婚内财产约定对外效力问题。案涉房屋系刘某与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鉴于二人婚后收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屋登记在唐某个人名下,法院仍认定该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刘某与唐某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唐某所有,但法院认为,在刘某、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债权人郭某某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内协议仅对刘某、唐某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郭某某。因此,该财产协议约定对郭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决:确认被上诉人刘某、唐某就位于某某省某某县××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以限制婚姻自由为条件的婚内协议无效

婚姻自由原则:婚内协议中约定不离婚等限制婚姻自由的内容通常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典型案例:(2023)01民终22***

本案中,603房原为田某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田某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201228日以书面形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案涉603房归刘某一人所有。2020123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603房产权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

田某某主张《夫妻财产协议书》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然而,法院经审查《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并未发现存在此类约定内容。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协议中存在此类条款,也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

从田某某自愿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的背景分析,赠与603房系其存在婚姻过错而自愿向女方补偿并希望挽回感情的表现。法院认为田某某确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且从《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后果分析,田某某与刘某在另案中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基本均等,并无显失公平情形。

裁判结果:驳回田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

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婚内协议中约定"若提出离婚,则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的条款,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财产可由双方约定,但此类约定因限制个人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而在法律上无效。

典型案例:(2023)0114民初***

本案涉及婚内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告以被告违反诚信、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协议书中"20181121号起,若康某提出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钱和房产)净身出户"的内容无效。

法院认为,该主张符合《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确认梁某某与康某于201811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20181121号起,若康某提出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钱和房产)净身出户"内容无效。

规范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示例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唐某某,男,19*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号,身份证号码:610****,系乙方之夫。

乙方:郭某某,女,19*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雁塔区号,身份证号码:610***,系甲方之妻。

甲、乙双方于20**年月日在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详情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坐落于某某区某某西路某某世纪城10幢楼单元**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建筑面积100.09平方米,该产权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屋归郭某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该房屋剩余贷款双方婚后已经还完。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唐某某有义务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车辆所有权

双方婚后购买宝马X3小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该车所有权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归郭某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车辆剩余贷款由郭某某按期还款。

双方婚后购买的途观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该车所有权登记在唐某某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归唐某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

第三条存款归属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男方名下账号:,开户行:。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包括账户内的基金、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_____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名下账号:,开户行:。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包括账户内的基金、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_____元,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第四条股票资产

名下股票帐户:开户证券营业部,账户号_______。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股票及剩余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均属于____的个人财产。

第五条公司股权

_名下现有_____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属于_____的个人财产,____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由该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取得取得的收益分红,无论已发生的还是未发生的,均视为_______的个人财产(债务),与____无关。

第六条现金及贵重物品

(1)_____还掌握有现金人民币______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笔现金归_____个人所有,为____的个人财产。(2)____处有____一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物品属于_____个人所有,为____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债权债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忠诚协议

如果一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与他或她人同居、重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夫妻财产制。

⑵过错方应当同意离婚,过错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双方如有争议应当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协议份数与签订地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地:西安市某某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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