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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74次举报


刑事案】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

---凯律师

【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这里的“殴打”是指随意地殴打,即没有理由和依据地殴打他人,如果是事出有因,则不属于随意。

其次,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做了详细规定,以下属于“情节恶劣”:

①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②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④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⑤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⑥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⑦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刑法的进一步规定】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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