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上游犯罪成立且既遂吗
---杜凯律师
【观点分析】
掩隐罪仅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只要上游犯罪没有既遂则不构成掩隐罪),犯罪行为的事前及事中均不能构成掩隐罪,事前的同谋行为可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在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网络犯罪案件中事中的帮助行为可以构成帮信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为前提。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上游犯罪,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就无法构成犯罪。如果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不会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上游犯罪还没有依法裁判但已经确定构成犯罪,并不影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界限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既遂与否,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分水岭”。
最高人民法院为明确上游犯罪认定与本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在《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进一步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那么如何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是否和上游犯罪分子通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主观上分析判断,一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如果上游犯罪既遂后才知道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不能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如果事先知道上游犯罪行为,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协助上游犯罪人完成上游犯罪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2)从客观上分析判断,即其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还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介入的,则结合掩饰、隐瞒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事先通谋问题进行综合判断。(3)从核心意思进行判断,如果上游犯罪分子和下游犯罪分子在事中和事后都有意思联络,则必须确定是同谋实施上游犯罪的意思联络,还是处分赃款赃物的意思联络,下游犯罪对于上游犯罪的帮助是否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假如已经成为上游犯罪核心的一部分,没有下游犯罪分子参与而不能成立,则应当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否则,如果为事中细枝末节的帮助,可有可无的参与,双方核心的意思为事后的赃物处分,则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节录)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