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何认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在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手段、对市场价格的支配或影响程度、是否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进行操纵(“蛊惑交易”的变体)
行为方式: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借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分析与认定:本项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动制造或利用信息优势,人为改变市场的正常信息环境。其操纵机理是通过发布或散布信息,扭曲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基础,引导其进行有利于行为人的交易,从而创造行为人谋利的空间。关键在于信息具有“重大性”且被用于诱导市场,而行为人自身则利用由此引发的价格波动进行反向或同向交易。
(二)利用公开评价进行反向交易(“抢帽子交易”)
行为方式: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等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分析与认定:此行为的操纵基础是行为人利用了其身份或影响力所建立的市场公信力。行为人通过其评价建议人为地制造买卖压力,影响价格,但其真实意图与公开表述相悖。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建议与自身交易行为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和方向性背离,其利用市场对其信任牟利,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原则。
(三)策划虚假重大事项
行为方式: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分析与认定:本项针对的是虚构公司基本面重大变化的操纵行为。与单纯散布信息不同,此类行为通过策划具体的资本运作项目,制造公司价值将发生实质改善的假象,欺骗性更强。其危害在于直接动摇证券的价值评估基石,诱导投资者基于对虚假未来的预期进行交易。
(四)控制信息生成或披露
行为方式: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分析与认定: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信息型操纵”。行为人通过其影响力或控制地位,将本应客观、及时披露的信息工具化。通过选择性披露、延迟披露或搭配披露等手法,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扭曲价格信号,为自己相关交易创造有利条件。其本质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滥用。
(五)虚假申报(“幌骗”)
行为方式: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分析与认定:这是一种典型的交易型操纵。其机理是通过伪造市场供求关系的表象来实施。大额或频繁的申报会释放强烈的买卖意向信号,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市场深度和方向的判断,诱使其跟风操作。行为人随即撤单并进行反向交易,从中获利。认定核心在于“不以成交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六)囤积现货操纵期货市场
行为方式: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分析与认定:此项主要适用于商品期货市场。行为人通过在现货市场建立实质性的垄断或支配地位,控制可交割实物供给,从而直接改变期货合约标的资产的供需基本面,影响期货定价。这是一种通过现货市场传导至期货市场的跨市场操纵,其力量源于对实物资产的实质性控制。
(七)自买自卖(“洗售”)
行为方式:在多个账户之间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内进行不转移实质权益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分析与认定:该行为的目的是人为制造交易活跃的虚假繁荣。由于资产的实际受益权并未发生转移,交易本身是虚假的。但这种虚假交易能够放大交易量,吸引其他投资者关注和跟风,从而推高或打压价格,为行为人后续出货或吸筹创造条件。
(八)跨市场操纵
行为方式:利用相关市场(如股票市场与对应衍生品市场、不同国家的关联市场)之间的联动关系,在一个市场制造人为价格,影响另一个市场的价格或行情,并进行相关交易谋利的。
分析与认定:随着金融产品复杂化和市场联动性增强,操纵行为也呈现跨市场特征。其机理是利用价格发现机制和套利关系,将操纵力量从一个市场传导至另一个市场。例如,操纵A股股价以影响其关联股指期货或期权的价格。这要求监管具备全局视野。
(九)利用技术优势操纵
行为方式:借助技术优势,通过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特定交易策略或技术手段,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机制或秩序,误导其他投资者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分析与认定:这是对新型市场操纵的回应。行为人利用技术、速度或系统接入上的优势,实施例如“塞单”、“幌骗”(亦可见于第五项)、“试单”等策略,干扰、延迟或破坏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常交易决策与执行,从而在混乱中牟利。其本质是对市场技术生态和公平性的破坏。
(十)其他方法
此为兜底条款,用于规制随着市场发展而出现的、前述各项未能穷尽的其他操纵手法。任何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结合主客观要素综合判断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均可适用此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