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案】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自己的权益。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都存在比例过错责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通常都有一定过错,只是过错责任的大小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安全防范,对其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会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 、接受劳务者须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结合实际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必要时还可为雇员购买保险,否则往往要为雇员损失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判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康某某受梁某某雇佣时受伤后期治疗费用的赔偿引起,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微信聊天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康某某要求梁某某赔偿其后期治疗上口牙齿损伤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康某某接受梁某某较长时间雇佣,一直从事磨石头操作,由于没有采取封闭堵塞措施,对发生此次碎石从磨机内弹出被击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法可减轻梁某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梁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康某某自担20%的责任。康某某受伤后两次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600元,梁某某应承担4480元,扣除第一次治疗其已支付的2000元,应赔偿康某某2480元。按照上述比例依法作出判决梁某某赔偿康某某2480元;驳回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例二】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郭某在进行劳务活动时受到损害,有权要求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时,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原告郭某虽不是熊某某联系的,但郭某到店后根据熊某某指示开展劳务活动,劳务报酬亦按照工作时间由熊某某支付,可以确定郭某雇主为熊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工具,本案原告摔伤系因熊某某店内的人字梯木档断裂造成,熊某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在使用辅助工具时没有检查人字梯,未发现人字梯明显的松动老化痕迹,对自身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接受劳务者熊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郭某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