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杜凯律师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是,实践中对于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立案,这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立案的最新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是关于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构是否立案,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有犯罪事实,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管辖范围内。
1、有犯罪事实:即行为人有触犯刑律的相关行为,这里要注意和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的区别。这种犯罪事实必须有客观证据证明,是客观的,是固定的,是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达到了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就不能立案。再比如正当防卫,看似触犯了刑罚,但其行为并不违法。还有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以教育为主。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二、对于刑事案件,其立案的流程
1、单位和个人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
3、公安机关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
(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