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避免夫妻“被负债”的相关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说,夫妻对外债务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要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一 、非借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贷款协议书上签字。并应尽量避免在大额担保合同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以上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是双方共同签字,要么是一方事后追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通常都表现为在相关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条、承诺书上签字,只要签字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最能反映双方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应避免在相关负债协议书上签字。
二 、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在生活中,会出现夫妻一方用另一方银行卡收款转账的行为。如果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借款,则极有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
因为银行卡及其密码属于较为隐私的个人物品或信息,当事人通常会妥善管理,即使关系较为亲密的人之间也不会轻易取得或知悉他人的上述物品及信息。夫妻一方具有妥善管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当银行卡夫妻另一方使用时,事后很难证明自己不知情、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 、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则应当在债权人出借款项前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所以,为避免承担相关还款责任,应在债权人出借相关款项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四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