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帮信罪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
---杜凯律师
【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赔偿受害人损失】
帮信罪被告人需要赔偿受害人损失。但是不应绝对化,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仅仅是提供银行账户或者其他中间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尤其是只是通过银行账户走账的形式(“资金过桥”),相当于这些资金只是流经了当事人的账户,最终流向诈骗人员处。帮信罪被告人应当就其违法所得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被告人是否需要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根据案情确定更加合理科学的标准裁定。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与他帮助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损失,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同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通过赔偿受害人损失,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使用本人银行卡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受害人处骗取钱财,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使受害人蒙受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可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尽管被告已经被判处刑罚,但是其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受害人的财物;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其规定;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