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刑事回避相关规定精解分析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条文精解】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则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同时,也不能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再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防止先入为主和角色冲突,影响公正办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担任过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是对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概括性规定,内容比较广泛。例如是当事人的朋友、同学、其他亲戚,与当事人有过恩怨或借贷关系等。上述关系必须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时,才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决定】
我国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