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刑事坦白如何认定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讯问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刑法所指的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思上的坦白。
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 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 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其他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 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有之义。如果未供述 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或者他人名字,就等于是供述他人罪行,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 问题的意见》将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纳入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 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当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 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只有犯罪嫌疑 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才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
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虽然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 一般应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 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供述时间: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司法机关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如果在讯问时未如实交代,而在司法机关出示证据后才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翻供情况: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讯问后,有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