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及相关罪名解析
一、罪名概述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通过制作、散发、讲授、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该罪名旨在依法打击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构成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具体行为方式与前文一致,此处略去以节省篇幅,核心包括制作散发宣传品、利用网络平台、网络服务管理者失责、利用社会活动宣扬等六种主要形式。)
三、关联罪名区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该罪名为补充性罪名,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能够认定构成更严重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优先适用后者,不并列适用本罪。其设立是为了弥补侦查实践中,对于大量持有但无法证明传播行为的情况的法律空白,将防范关口前移。
四、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法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第二条: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内容而携带、寄递、托运入境,视情节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电子阅读器等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图书、报刊十册(份)以上的;
(二)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的;
(三)音像制品、电子阅读器五个(份)以上的;
(四)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等物品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多种载体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的,单项数量或者总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五、法律意义与社会危害
依法严厉打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上述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严密的刑事法网,明确了行为边界与法律责任,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