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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以互联网为载体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刑事案】以互联网为载体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行为人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承兑虚拟货币进行返利为噱头,通过虚假宣传使参加者使用法定货币购买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来获得入会资格,并以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层级和"交纳会费"的金额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179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注册AAA交易平台(后改名为AADD现货交易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在我国传播,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活动,并以发行AAA币(AADD)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的下线人员共计7991人,层级22层,参与传销资金5000余万元,获得账面奖金共计141万余元。

……

三、鉴定意见

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某某司鉴中心(20**)计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鉴定中心经对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的“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提取并送检的2018101号检材进行检验,对送检检材中的数据搭建了网络环境,并在搭建的网站中对77个涉案账号的信息进行了固定保全;对送检检材中的数据库进行了还原,在还原的数据库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固定保全。并证实被告人唐某某ID9276,其上线为郭某、ID7738,唐某某的下线人数为7991人,层级为22层,账面获得资金为1419083.24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加入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参与组织、领导以投资AAA”、“AADD”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AAA”、“AADD”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已超过120人、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在参与“AAA”、“AADD”的整个传销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所作其挣的钱没拿到手,已投入购买平台的资产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作的其余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所作唐某某有参与AAA交易平台并经营的行为,没有任何组织、领导的行为,被告人唐某某是把“AAA”当做一种投资,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引诱、骗取财物的行为,唐某某只是普通会员,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不构成本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某积极向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已达7991人,所发展下线人员投入传销资金达5000余万元,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传销组织的犯罪行为被最早发现其罪行的公安机关某某省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传销组织犯罪活动相关的移动硬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移动硬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送检检材中的数据搭建了网络环境,并在搭建的网站中对77个涉案账号的信息进行了固定保全;对送检检材中的数据库进行了还原,在还原的数据库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固定保全。该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检材来源,鉴定过程符合规则要求,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且公诉机关对此补充提供了取证过程的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作的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固定步骤违规操作,并没有计算导出的证据数据文件的哈希值,由此导致电子数据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因此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下线人员7991人,层级22层,传销资金5000余万元,获得账面奖金141万余元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平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在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唐某某并不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作用,在案件中处于从犯地位,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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