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假如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杜凯律师
【引言】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呢?不是的。当女方不满14周岁时即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未满14周岁的女性无“自主性行为”,法律视为被迫。还有,在恋人之间虽然双方有比较稳定性关系,即使某次女方开始同意发性性关系,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进行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临时拒绝,也不能强行发生性关系,否则,可以涉及强奸罪(详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同时对于夫妻而言,如果双方长期分居,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在女方的月经期,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全国已经有多起相关强奸罪案例发布)。
受害人谎称年满14周岁如何判定行为人明知:首先从行为人主观要素判定。结合行为人是否已经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主动排查对方是否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否询问受害人?是否询问其他人员?是否查看相关证件);若行为人认为对方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心存侥幸,仍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其主观上是持放任的故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持漠视态度,此时可认定行为人是明知的。其次从客观要素分析。行为人是否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其对幼女的年龄产生了误认,在实施奸淫行为前仍认为被害人不可能为幼女,且此种情形是普通人难以避免的,必须有确定的证据证明足以达到让行为人误认的程度(比如出示假的年满14周岁的身份证等)。
【分析】
在入罪标准的审查判断方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以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为必要条件。被告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构成强奸罪。因此,在被告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怎样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成为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实践中可以通过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学业情况以及被告人对被害人信息的了解情况等作出判断。
在刑罚裁量的考量因素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进一步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规定量刑起点时,也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予以区分,其中对于奸淫幼女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显高于强奸妇女的量刑起点幅度;在调节基准刑时,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作为增加基准刑的情节,最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进一步分析】
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发生性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如果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和幼女发性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的,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同时,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自主性行为”的确定要综合评判。也就是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标准问题。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活教育背景,及身心特点,发生性关系时所处的环境等作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判断标准。在发生性关系时的行为、语言所表现出的反抗程度,符合其当时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以此来判断所发生的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未能年女性的意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