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如何申请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禁令是指法院依法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发出禁止令,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遭受人格权侵害时,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令的适用必须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禁令制度适用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禁令的申请程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必须明确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将开启人格权保护的新方式,成为权利实现的途径和解决纠纷的手段,同时将彰显司法的权威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总结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有三:一是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即证明标准的问题;二是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即要求“侵害的急迫性”;三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即体现了损害程度所需达到的标准。
【人格权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别】
人格权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人格权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人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仅仅适用于人身保护,而禁令是保护所有人格权的重要措施,而不仅仅适用于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