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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例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最新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例分析

【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3、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只有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发展或控制的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才可以认定涉案人数达到了法律要求,而不能简单计算传销组织的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这两个标准是不同的)。

【司法解释】

最高两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两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对组织传销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规定,以非法传销团队人员达七人或五万元的,一律以传销罪论处。

轻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  

【特别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包括:1、参与的人员在120人以上;2、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到250万以上的;3、因本罪受过刑事处罚的;4、因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并且参与人员在60人以上;5、造成参与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

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标准:发起、操纵、策划者;担任管理、协调等职责;担任宣传、培训等职责;因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罪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且参与人员15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注明:以单位名义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标准:有某个组织,有单个或某个组织层级已经达到三级以上,各组织人数合并计算。形式上已脱离,但仍从原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脱离后的发展层级数及人数仍然计入。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案例】

20**11月以来,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先后利用在互联网上搭建的“丰富某某秀”APP平台和“G某某X”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发运营“丰富某某秀”项目和“GB”代币项目,非法发行“某秀”、“GB”等虚拟代币。“某秀吧”APP平台通过设置与获利相关的活跃度、荣誉值、贡献值、星级达人等级等自定义激励规则,采取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方式,形成会员下线返利上线的机制。“某秀吧”平台累计实名注册会员为1719万余人,累计层级达197层。20**1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某秀吧”,并以拉人头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通过竞拍或“某秀吧”激励机制,成为某某市合伙人,四星达人。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下级层数为193层,直推下级账号个数为1120个(实名认证账号748个),下级总账号个数为********个(实名认证账号********个),出售GB、U某T、某秀违法所得累计约12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1130日经XX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1229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至某某省某某市XX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拉人头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通过竞拍或“某秀吧”激励机制,成为某某市合伙人,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XX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缴款书、扣押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唐某、文某、黄某、邓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某某证司法鉴定所[2021]司鉴字第3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实际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参照其他同案人的判决结果,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拉人头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经XX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情况,结合社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某某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某某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过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2、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由扣押机关某某省某某市XX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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