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分析
【民法典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因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补偿费”等形成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非法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债务。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后果】
一旦民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返还财产: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
3 、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利息处理: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法院一般不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但可能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通常参照同期LPR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