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法律后果与处理规则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进一步分析】
在缓刑期间发现新罪或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或漏罪与之前的判决数罪并罚。因漏罪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高检研发[1998]16号),如果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且犯罪人悔罪表现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仍然可以适用缓刑;但因新罪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由于犯罪人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充分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不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因此不宜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期间犯新罪的行为直接证明了这种危险的现实存在。另外,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尚且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在缓刑期间实施更为严重的犯新罪行为,更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具体执行,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即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此外,缓刑考验期本身不计入最终执行的刑期。
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的新罪,仍应当撤销缓刑。这是因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只要新罪发生在考验期内,无论何时被发现,均符合撤销条件。撤销缓刑后执行原判刑罚,是否与新罪所判刑罚并罚,则需视新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而定。若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漏罪),因为此时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已满,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故不宜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对漏罪依法进行判决。
【补充说明】
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不仅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其再次犯罪的行为本身也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体现了刑法对不思悔改、重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警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珍惜机会,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矫正。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高检研发[1998]16号)
在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下,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如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