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诈骗类犯罪主观故意认定
诈骗类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普遍要求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解释,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占有钱财的想法:行为者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判断主观故意的重要因素之一。
2 、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别人产生错误判断然后处分财产:行为人是否知悉其行为会导致他人误判并处分财产,也是判断主观故意的关键。
3 、鼓励或放任诈骗发生的情况:是否存在鼓励或纵容诈骗的情形,可以作为判断主观故意的依据。
4 、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如果行为者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并且表现出特别想得到财物的那种明确意图,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在诈骗案审理中,判断嫌疑人主观故意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言辞证据、客观行为表现等因素。
【金融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集资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