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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的相关规定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98次举报


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的相关规定分析

【无限防卫】

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并不是赋予受害人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特殊防卫权。

【无限防卫限制性条件】

无限防卫适用行为的限制-仅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身侵犯行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可实施正当防卫的不侵害法行为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相比,无限防卫的范围显然要小得多。《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行为的防卫,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体),至于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践中也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行为中的一种-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行为。

“行凶”一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与后面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几种犯罪行为在外延和内函上都具有包容性。《刑法》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几种严重犯罪行为并列作为可实施无限防卫的选择要件,在“行凶”行为可独立构成一种犯罪的情况下,其“行凶”的侵害程度理应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行为的侵害程度相当,即“行凶”的程度应当达到构成严重犯罪时,才可实施无限防卫。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使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在鼓励公民更好地行使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对于规范防卫过当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区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其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所不同。

在客观方面,防卫过当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在主观方面,防卫过当具有罪过心理,是指防卫人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感,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解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定罪和量刑问题。定罪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这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符合一般犯罪构成的原理。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法侵害人在此既是防卫的对象又是犯罪的对象。法律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防卫过当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涉及防卫行为超越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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