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快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附核心流程与文书模板)
当胜诉判决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时,债权人无需绝望。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直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责的路径。要实现快速追加的目标,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程序路径并准备充分的材料。
一、 快速追加的核心路径:执行异议程序
对于债权人而言,最直接、高效的途径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
第一步:取得关键证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您必须首先取得执行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这份文书是启动追加程序的基石,它证明了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是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并触发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直接证据。
第二步:准备材料并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在取得终本裁定后,应立即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全套证据材料。核心证据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
“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无力清偿债务。
公司工商内档材料:从工商部门调取的、能清晰显示股东认缴数额、出资期限、实缴情况以及股权变更记录的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文件。这是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关键。
第三步:法院审查与后续救济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若裁定同意追加:您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直接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申请被驳回:您无需气馁,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特别对比一下,追加股东的另外一种方式,“另行起诉”】
债权人可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的责任。相较于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另行起诉虽然程序上更为复杂且耗时较长,但其优势在于能够突破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限制,为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导致的清偿责任,提供了更为充分和全面的实体审理机会,在胜诉后即可依据生效判决直接申请执行股东财产,从而实现对债权的有效救济。
二、 核心法律依据: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然而,这一利益并非绝对,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时,即可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若公司不申请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便需要通过加速到期股东的出资义务来实现。
2.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原出资期限内承担责任。
三、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实务中,如何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启动追加程序的第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终本”裁定是关键证据: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6999号案例,执行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的,即可作为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直接证据。
财产无法处置亦属清偿不能: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2404号案例,即使发现部分财产,但如果该财产不便处置或暂时无法执行,且公司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同样可以认定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这拓宽了对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的认定标准。
四、 另一重要情形: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即使股东在债务存续期间转让了股权,也不能当然免除其出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到期未缴还是为逃避债务将未届期的股权转让,原股东都可能被追索。
五、 法律文书模板: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以下是一份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申请书模板,供您参考使用。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区×××号。身份证号:610×××××××××××××××,联系电话:181××××××××。
被执行人一: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楼×××室。
被执行人二:刘某丽,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楼×××室。
被申请公司:陕西ABM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追加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一赵某某和被执行人二刘某丽为(20××)陕××××民初×××××号案及(20××)陕××民终××××号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公司陕西ABM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生效判决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贵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被申请公司已具备《九民会议纪要》所规定的破产原因。
经查,该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赵某某认缴180万元,刘某丽认缴12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55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二人均未实缴任何出资。
现因被申请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股东赵某某、刘某丽的出资义务依法应加速到期。二人作为现任股东,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赵某某、刘某丽为本案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某某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