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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救济相关规定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3次举报


【执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救济相关规定分析

---杜凯律师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容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终本的全称是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顾名思义就是这次的执行程序结束了。终本是法院执行庭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终本后,案件归为结案,纳入终本库管理。

执行过程中,案件的终本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核流程。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多轮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符合案件终本条件的,执行法院需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案件条件的规定,执行案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终本:

  第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第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第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第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救济程序】

最高法: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假如法院在种情况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本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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