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再分析
---杜凯律师
【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明知应包含“确知”及“应当知”的含义。所谓“确知”,即明确知道,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的认识。所谓“应当知”,即有推定其大概率为赃物的事实和依据。
应当知是指行为人只要对赃物具有预见能力,不论是否有实际认识,都属于“明知”。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明知。这是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相关客观情况,推断出行为人主观已经知道或必然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也可以说,“应当知道”为认定明知在证据和程序上提供了具体标准。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案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明知经常考虑的因素:
1、从时间方面分析。即行为人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
2、从行为的地点分析。如行为地点是在隐秘、偏远地点,诡秘,躲躲藏藏,不敢公开交易,在正规商场,交易场所外等。
3、从交易的价格分析。行为人对于赃物的转让价格往往远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
4、从交易物品的状况分析。对于赃物行为人往往没有该物品的购买发票,说明书或其他应当正常具有的证明购买的凭证等。
5、从行为人对物品的交易次数和经验分析。交易次数越多经验越丰富,应更能辨别交易物品是否符合正常物品交易的特点。
【法律法规对于掩隐罪明知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下列行为能够推定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多次使用、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或者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或者协助转换、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八)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九)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十)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十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