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帮信罪主观故意分析最新
---杜凯律师
帮信罪和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但是对案件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此罪的犯罪故意证明标准高、彼罪的犯罪故意证明门槛低的问题。
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内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对象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刑法第287条之二限定了明知的对象,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据此,要认定行为人具备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其必须认识到提供的帮助是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否则不能满足刑法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要求。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即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帮信罪主观“应当知道”为推定行为人知道,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下,根据在案证据足以合理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这种推定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并排除合理怀疑。避免扩大性无根据推定行为。
第二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不要求主观上的直接性明确性。(概括性故意的证明标准低于直接性明确性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刑法第287条之二并没有限定被帮助犯罪的罪名、性质与类别,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加之帮信行为具有中立色彩,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这就决定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
帮信罪的行为人对关联犯罪仅有概括性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具体罪名有明确认识,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危害结果等都不确定。帮信罪的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不存在犯意联络,不知道关联犯罪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