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的学历证与资格证书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使用假学历资格证书入职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持假资格证书上岗大概率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者利用假资格证书构成欺诈需满足三个要件:存在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因错误认识而录用。若劳动者后续取得真实证书,需结合主观恶意程度及证书必要性综合判断。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使用假学历后,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因假学历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如项目延误、培训费用等),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思路】
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说明义务,是指劳动者在缔约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负担的,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该义务与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相对应,双方均应当遵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或资格证书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中的诚信原则,这同时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意。对于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更不应当允许其因不诚信之行为而获利。
在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劳动者所提供的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等信息都属于考核的关键因素,有可能决定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如果在招聘过程中,劳动者存在隐瞒或虚构情形,可能导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