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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财务人员及普通员工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次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财务人员及普通员工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追究组织策划者、领导者、高管骨干的刑事责任。对于非吸公司财务负责人、普通员工如果查明的事实表明,财务人员仅仅是在履行日常的财务工作职责,普通员工仅从事公司安排的具体工作,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毫不知情(此事对他而言应该是完全意外的),那么他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如果财务人员明明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了关键性的协助,例如进行账务处理、资金转移等操作,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者,面临的刑罚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对于普通员工需明知单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参与,否则不构成犯罪,如仅执行事务性工作,比如行政人员、普通销售,需综合参与度、获利金额、退赔态度等因素具体确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现如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有发生,主要是一些基金会、合作社超出范围进行金融服务,违反了金融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及人数比较多,案件数额比较大,社会影响比较广,这样的案件如何判决,涉案人员如何能从轻或减轻处罚都是辩护律师不断总结的课题,但是各个案件都有案件不同的情况,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陕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①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②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款对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十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七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五百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①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②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款对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五十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54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二十七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五千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①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②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款对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二百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5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一百二十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

对于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7.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且70%以上赃款被退回的;

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回70%以上赃款的;

3)与存款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存款人谅解的;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5)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

2)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或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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