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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学生霸凌:最高院案例指引如何正确应对并厘清”防卫”与”斗殴”的界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83次举报


面对学生霸凌:最高院案例指引如何正确应对并厘清"防卫""斗殴"的界限

学生时代本应是充满阳光和欢笑的岁月,但霸凌的阴影可能笼罩一些孩子的生活。当孩子遭遇霸凌,作为学生、家长或老师,如何正确、有效地应对,并清晰理解法律与校规中"防卫行为""相互斗殴"的本质区别,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一时的安全,更关乎孩子人格的健全发展与法律意识的建立。

第一部分:遭遇学生霸凌,怎么办?

面对霸凌,首要原则是:确保人身安全,冷静应对,及时求助。切忌冲动反抗或默默忍受。

对学生:

1.保持冷静: 用坚定语气说"",有时能打消对方气焰。

2.机智脱身: 优先选择离开现场,前往人多区域。

3.立即求助: 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老师或学校辅导员,说明具体情况。

4.保留证据: 留存聊天记录、伤痕照片等证据。

对家长:

1.关注变化: 留意孩子情绪、行为异常,及时沟通。

2.倾听支持: 让孩子知道"这不是你的错",给予情感支持。

3.联系学校: 立即与老师、校方沟通,要求依规处理。

4.专业介入: 必要时寻求心理辅导或报警处理。

第二部分:什么是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霸凌者的殴打、勒索、拘禁等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

2.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 危险是现实的、紧迫的。例如,对方正在挥拳打你,或者正在强行把你拉往偏僻角落。

3.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防卫只能针对实施霸凌的人,不能殃及无辜。

4.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 行为的动机是保护自己或他人,而不是报复。

5. "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在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学校情境中的例子:

小明被小强和几个同学堵在墙角拳打脚踢。小明在挣扎中,用力推开了小强,导致小强摔倒擦伤。小明随后趁机跑开寻求帮助。在这里,小明的推搡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殴打,并为自己创造逃跑机会,属于防卫行为。

第三部分:什么是相互斗殴?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攻击对方的故意,并基于此故意而相互实施暴力攻击的行为。通俗讲,就是"约架""你打我,我也决心要打你"

其核心特征包括:

1.主观上有"互殴的故意": 双方都抱有"教训对方"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

2.行为上是"相互的暴力攻击": 你一拳,我一脚,形成了暴力对抗的循环。

3.缺乏正当性: 法律原则上不认可斗殴双方的"防卫"权利,因为双方都是不法侵害的发起者和参与者。

在学校情境中的例子:

小张和小李因为口角发生矛盾,双方约定"放学后校门口见"。放学后,两人见面便扭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行为都属于相互斗殴。

第四部分:关键区别:防卫行为vs.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多个层面存在本质区别。从主观目的来看,防卫行为的核心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制止不法侵害;而相互斗殴则是为了报复对方、发泄情绪。在行为发起方式上,防卫行为体现为被动回应、后发制人;相互斗殴则表现为主动攻击或积极应战。就暴力程度而言,防卫行为要求与侵害程度基本相称,以能够摆脱危险为限度;相互斗殴往往会导致暴力升级,经常超过最初冲突的级别。在结束方式方面,防卫行为一旦脱离危险就会立即停止;相互斗殴则通常持续到一方服软或外力介入才停止。在法律性质上,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负或减轻法律责任;相互斗殴则是违法、违规的,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的复杂灰色地带:如果A先动手打BB开始时确实属于防卫,但如果A已经停止攻击或准备逃跑,B却因为愤怒而追上去继续殴打A,那么B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转变,从"防卫"变成了"斗殴""报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界限的把握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第五部分: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5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某(14岁初中生)因与女同学正常交往遭胡某等人威胁,被索要香烟并多次受到挑衅。2019517日,孙某某等人先后三次欲对江某某实施殴打。午饭后,孙某某等15人将江某某围堵在厕所。在被多人围住、扼颈摔倒并遭到群殴的情况下,江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非管制折叠刀进行反击,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在二审阶段申请撤回抗诉,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概要

法院认为,江某某在被多人围殴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持刀反击,具有防卫意图。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个别不甘示弱的言语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在151的力量对比下,使用非管制刀具自卫的手段合乎情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校园霸凌引发的防卫案件时,注重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判断案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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