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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全流程解析及申请书范本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4次举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全流程解析及申请书范本

【引言:制度内涵与价值】

羁押,作为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动态审查的诉讼监督活动。对于经审查认定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院应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建议。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保障人权与诉讼保障并重,防止“一押到底”,确保羁押措施的适用始终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相匹配。

【核心问题深度解析】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为一次性的?

答案:否,它是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动态审查机制。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原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制度演进:此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仅在批准逮捕环节进行一次性、静态审查的模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逮捕后的整个诉讼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负有持续性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实践意义:这意味着,随着案件进展、证据变化、量刑情节的出现(如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等),辩护人可以多次、在多个诉讼阶段为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审查主体:具体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查?

· 负责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内部职能划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或称“捕诉”部门) 负责。

·一体化办案:在“捕诉一体”机制下,由负责该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同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助于全面、高效地把握案情,综合评估羁押必要性。

三、启动方式:如何启动审查程序?

· 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主动关注羁押必要性的变化,并可依职权启动审查。

·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优势:这是当事人一方最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一份理由充分、证据扎实的申请书是成功启动审查程序的关键。

四、辩护律师的意见为何至关重要?

· 法定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精神同样贯穿于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中。

·信息桥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调查,能够掌握当事人是否具备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法定情形(如身体状况、达成和解、悔罪表现等),并向检察机关提供办案机关可能未予充分关注的有利信息和证据。

·程序价值: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作出客观、公正审查决定的重要保障。

【审查程序精细化拆解】

一、立案初审:

· 检察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 不予立案的情形:通常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新的证据或情况表明无羁押必要性等。

二、立案后审查:

· 办理期限为十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 审查方式包括:审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见、调查核实身体状况等。

· 公开审查: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进行不公开的听证式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增强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审查结果与处理:

· 建议释放或变更: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院应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或法院)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 办案机关的反馈义务:有关机关应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若有关机关未采纳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杜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辩护人。

联系方式: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手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建议办案机关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唐某因涉嫌罪一案,于20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律师作为唐某的辩护人,经其本人及家属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之相关规定,特为唐某提出本申请。辩护人认为,唐某目前已无继续羁押之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地位次要,作用较小,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低。

……此处应结合案情,具体阐述唐某如何被纠集、参与程度、具体行为、获利情况等,证明其属于《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之情形。)

二、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可能判处轻刑,无继续羁押之实益。

初犯、偶犯: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之情形。

认罪认罚: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态度良好,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达成和解与获得谅解:唐某及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真诚悔罪,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此情形完全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三、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此前取保候审表现良好:在侦查阶段,唐某曾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此期间,其均能遵纪守法,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无任何违规行为。这充分证明对其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具备有效监管条件:唐某有稳定的住所、职业和家庭关系,其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随传随到。

四、(可根据案情补充)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无继续羁押以防范串供、毁灭证据之必要。

……如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核心证据已固定,可强调此点,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之精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归案后的表现充分证明其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继续对其羁押,既不符合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也无益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恳请贵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据法律与事实,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杜某(签名)

陕西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零一九年月**

【核心法律规定集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五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六条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告中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本情况、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立案审查理由和证据、办理情况、审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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