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准确理解正当防卫与互殴
【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当你被他人不断侵犯、持续殴打时,如果被迫还击造成对方受伤,以往在报警后常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导致防卫一方仍需承担责任。针对这一有违法律精神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而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互殴”是指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相互攻击的行为,通常伴随各自身体损伤,且攻击行为在时间上无明显先后顺序。而“正当防卫”是指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例如,双方争吵阶段尚不构成不法侵害,但一方先动手即构成不法侵害,此时后动手一方在合理限度内反击的,可成立正当防卫。
【争议问题】
互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审判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二庭相关案例确立如下审判观点:
互殴停止后,一方又实施加害行为的,案件性质可能发生转变。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突然袭击对方;二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继续实施殴打。在上述情形中,被殴打方已由互殴时的侵害者转为被侵害者,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其为维护自身权益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需强调的是,互殴的停止应具有彻底性与明显阶段性,不包括打斗过程中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
【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22日,山东淄博某烧烤店发生冲突。醉酒男子刘某三次挥拳殴打女店主张女士,张女士在倒地瞬间用啤酒瓶反击。公安机关将双方行为认定为互殴,对刘某处行政拘留6日,对张女士处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张女士历经三年诉讼均败诉,直至检察机关监督阶段,检察官发现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刘某面部1厘米横向疤痕形态与啤酒瓶打击痕迹不符,更符合金属暖气片剐蹭特征。最高检据此启动监督程序,最终认定张女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原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传统执法中存在"各打五十大板"的机械思维,只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即定性为互殴,忽视了防卫行为的被动性与针对性。本案转折点在于检察机关通过技术鉴定推翻关键伤情证据,证明刘某伤情可能源于自撞暖气片而非防卫击打,同时援引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制止违法侵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确立了治安管理领域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标准。
【改判意义】
该案改判标志着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领域的突破性适用。最高检通过证据重构与法律解释,明确区分互殴与防卫的本质区别:互殴是主动参与暴力对抗,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反击。判决纠正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逻辑,破解了"不还手被打,还手被罚"的法治困境,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范例,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最新规定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22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全面审查事实与证据,避免"唯结果论"。轻微推搡、拉扯或为摆脱控制实施的防御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应综合起因、动机、情节等因素定性,不得简单以故意伤害罪处理。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应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冲突升级过错、是否使用凶器、暴力是否相当等因素。一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或对方已避免冲突仍继续侵害,还击造成伤害的,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侵害的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伤害的,按共同犯罪论处。对无伤害故意或行为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共犯;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不起诉或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