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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就业形态下(外卖员)职业伤害保障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可兼得性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9次举报


最高院:新就业形态下(外卖员)职业伤害保障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可兼得性

【引言】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已成为社会运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然而,其职业特性也伴随着较高的职业风险。当骑手在工作途中因第三方过错受伤时,其权益应如何保障?在依法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这一社会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赔偿?这直接关系到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重要法律问题。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曾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但发展趋势是愈发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以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本则案例,为这一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冯某军诉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5-07-2-001-002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兼得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军系外卖配送员。其在执行配送任务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被告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时,在通过由保安控制的出入口电动门过程中,被突然关闭的电动门撞倒,导致颈部脊髓损伤等严重后果。事后,冯某军的伤情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伤害,并据此获得了由职业伤害保障基金支付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88,361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11元及鉴定检测费350元)。冯某军认为,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被告则辩称冯某军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相关损失应在赔偿中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432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冯某军医疗费、营养费共计41,337.02元;二、被告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冯某军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4,347.20元。上述两项赔偿总额为215,684.22元。宣判后,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7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是否仍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主张全额民事赔偿。对此,应基于以下法理进行判断:

1.责任基础与制度功能分离原则: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为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本质是基于社会风险分担原则,对劳动者因工受伤给予的基本、及时的补偿,具有公法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而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源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旨在填补因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与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属于私法救济范畴。两种制度立法目的、法律渊源和功能定位均不相同,并行不悖。

2.“兼得模式”的法理基础: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案件中,劳动者同时产生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补偿请求权和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请求权竞合。劳动者通过职业伤害保障获得补偿,是基于其履行了社会保险义务;而向侵权人索赔,是基于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允许劳动者兼得两份赔偿,并非“重复获利”,而是分别实现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侵权法的填补、惩戒功能,更全面地保护了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的权益。

3.具体项目的非重复性分析:本案中,冯某军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基于其伤残等级的社会保险给付,而其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是对其因残疾导致未来收入减少和生活质量下降的损害赔偿。二者名称虽均含“残疾”二字,但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和补偿目的截然不同,不存在实质上的重复。因此,侵权人不能以劳动者已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要求抵扣其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职业伤害的,有权在依法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另行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私法救济范畴,二者法律基础和功能不同。劳动者就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同时主张的,适用“兼得模式”,侵权人不得以劳动者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为由主张抵扣其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系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的重要案例。裁判深刻阐述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法理上的独立性与互补性,确立了“兼得模式”的司法适用规则。该判决不仅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获得社会保险托底保障的同时,仍能向终极责任方(侵权人)寻求完全赔偿,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也明晰了不同法律制度的边界,对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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