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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次举报


【刑辩】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

为了适应网络治理的需要,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其第五条第二款对应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将寻衅滋事罪的规制空间从传统的现实空间拓展到了信息网络空间: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虚假信息""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概念及其含义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认定行为人在各网络平台上编造、散布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行为已直接造成现实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二是以虚假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评论量、点赞量等相关数据作为认定依据;

三是采用"引起大量转发、评论,制造负面舆论,起哄闹事,造成公 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表述方式;

四是以发布、转发、点赞虚假信息的条数认定。

虚假信息被点击、评论和转发的数量标准。虚假信息的被点击、评论和转发量,作为一种信息反馈,是从动态角度评估网络虚假信息法益的侵害 程度。虚假信息的被点击量通常指网站在特定时间内被用户访问或点击的次数;虚假信息的评论量,也称跟帖量,是指用户针对虚假信息发表评论的数 量。需要注意的是,点击量、评论量和转发量是对虚假信息的反馈,反映了虚假信息对环境秩序产生影响的范围和深度,可以作为入罪标准。参照《办理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虚假信息的反馈标准拟定为:"同一虚假信 息实际被点击、评论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 上。"被点击量和转发量都是虚假信息的被知悉数量,所以只要二者之和满足 5000次以上的数量标准,就达到了人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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