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辩】窝藏罪分析及最新法律规定
---杜凯律师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窝藏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的是犯罪的人。
窝藏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窝藏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窝藏行为时必须明知其窝藏的人已经犯罪。不以行为人明确知道其所帮助的是已犯罪的人为入罪门槛。这里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或者能够预见到其所帮助的人已经违法,对于违法的内容及涉嫌的具体罪名都不要求明知,对于违法的考量则应把握对于得到其帮助的人系犯罪人的可能性大于不是犯罪人的可能性。即从一个正常的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分析,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应当预见到其帮助的人已经违法的可能性比较大。
窝藏罪客观方面的表现。窝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主动的有目的的帮助行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这些行为都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开展的刑事追诉和刑事处罚活动。
窝藏罪的后果必须要达到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律师提示】
窝藏罪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客观帮助+妨害司法。
即使不了解具体罪名,只要意识到对方可能涉嫌犯罪仍提供帮助,即可能构罪。
【关于“明知”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09年) 虽然针对洗钱罪,但其对“明知”的司法认定原则被广泛参考: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参考价值:在窝藏罪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同样可以参照上述思路,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犯罪人的关系、帮助行为的方式(如是否隐秘、是否有正当理由)等因素来推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参考】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刑法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因素(常见于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
窝藏、包庇的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恐怖活动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或其他重大恶性犯罪的主犯(如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
在押的脱逃犯。
窝藏、包庇的人数多、次数多。
行为后果: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未能及时归案,甚至再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手段: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查处,或采用极其隐蔽、周密的手段帮助逃匿,严重妨害司法活动。
行为人的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窝藏、包庇。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