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一个月的员工可以和单位中止劳动合同吗?
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中止合同吗?员工张女士怀孕一个月,因为工作场所有有毒有害气体,影响胎儿发育,所以向单位请病假,单位不准假,并且提出中止合同(暂停合同),这合法吗?员工提出中止合同的效力?
【律师分析】
单位的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提出的“中止合同”(暂停合同)实质上是试图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不能单方面中止或解除与处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明确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张女士正处于孕期,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单位无权依据其内部规定或经营需要等理由单方面解除或中止合同。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适用解释: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签订中止协议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地终止或改变了在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的劳动合同履行,这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适用解释:虽然协议是员工“提出”,但需要探究这是否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员工是在单位不准假、并提出中止合同的情况下,出于对胎儿健康的担忧和保住工作的压力而“同意”或“提出”,这可能构成一种变相的胁迫,导致员工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申请辞职与签订中止合同利弊分析】
1 、主动辞职是“最坏选择”:
它彻底切断了您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员工从“受特殊保护的孕期职工”变成了“失业人员”。
最大的风险:社保中断。生育保险一旦断缴,员工孕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和数万元的生育津贴都将无法报销和领取,这个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且无法弥补。员工为了离开有毒环境而付出的这个代价过于沉重。
2 、签订中止协议是“权宜之计”:
单位会以此为由立即停止给您发工资、停缴社保。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继续发底薪和缴社保。
不会立刻变成“失业”,但会进入一个“事实上的失业”状态。 它的唯一“优点”在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之后可以恢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