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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刑辩】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研究(包含指供)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西安刑辩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研究(包含指供)

----杜凯律师

指供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予排除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司法实践中,出现虚假供述、翻供等情况,都与讯问方式有关。

    指供就是其中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指供是指审讯人员指定犯罪嫌疑人按主观性审判意图招供,即按照侦查部门的意思供述相关案情。这是违反刑事侦查规律的违法侦查方式。因为,讯问人员是基于有罪推定的观念,将未经查证属实的案情和证据材料透露、暗示给犯罪嫌疑人,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查部门的意思进行供述。

    例如:案件讯问人员将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细节告诉、透露给侦查对象,强迫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交代,于是,一个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从口中叙述出了只有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晓的案情,变成为了“真凶”。这样指供的行为在冤假错案中均有出现,可见其危害性之大。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根据司法经验,非法证据其实是指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证据之外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种类】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分析主要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还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从形式上进行概括包括: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之外的存在问题的证据需要提出异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非法证据,但同时也存在非法证据之外存在问题的证据。

引诱或欺骗取得的证据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的精神应当排除引诱和欺骗得到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要将这类证据排除是很难的,因为引诱和欺骗是手段,而且是比刑讯逼供更隐蔽的强迫性更弱的方式。

毒树之果也是存在问题的证据之一。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因为其具有自身的客观性,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排除。但是,这类证据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种规则是变相的采用了刑讯逼供等证据的成果。

【瑕疵证据的排除和采用】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正。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但是,即使补正过的证据,也要严格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案件侦查手段的违法性导致的,但是如何有效的提出确实需要合法的理由才可以。

    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在法院开庭前启动,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可以在开庭时提出,但是仅限于开庭时发现非法证据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第三十条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第三十二条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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