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劳动律师】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最新
【分析】
怎么样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呢?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境况下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得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证”、“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人民法院案例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者以特定服务的方式向用工者提供服务并依约定取得相应报酬,且两者之间无人事隶属关系,劳动者未依照用工者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则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后受雇于新单位工作,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院应认定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4、不实行劳动用工管理、不提供劳动保障和劳动条件,且仅按业务量计酬的,不成就事实劳动关系。
5、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系系统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不能仅此认定上级主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6、判定出租车自雇驾驶人与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社部[2005] 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考量。出租车自雇司机工资报酬的自付性及用工管理上的自主性等,直接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形成。在立法趋势与行业现状存有矛盾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注意个案衡平。
7、邮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该单位再与邮政代办人员签署合同,就具体代办投递协商一致后,邮政局与个人之间相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8、在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这一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9、务工农民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7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