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 如何认定
---杜凯律师
【分析】
在很多案件中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或者载明“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但双方离婚之后一方却发现还存在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进行约定,离婚协议书中列明的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外,双方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或者载明“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这种约定本身就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而现实中往往存在双方信息不对等,一方隐瞒的情况,所以对于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认定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比如,房屋、车辆、股权等等。这些客观的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往往对现有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并格式化的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财产也进行了约定,财产处分的范围限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如果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当事人明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但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对其自身财产权益的放弃,相应财产依法不予分割,归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所有。
【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2条第2款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4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