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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五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4次举报


(二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甲卡西酮二百克,二氢埃托啡十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氯胺酮五百克,美沙酮一千克,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芬太尼二十五克,甲卡西酮四十克,二氢埃托啡二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氯胺酮一百克,美沙酮二百克,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大麻油一千克、大麻脂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次数、人次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十二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一毫克,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二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二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可待因、丁丙诺啡五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11)每增加大麻脂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4)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5)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6)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7)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8)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1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次数、人次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二十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五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四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一毫克,增加一年五个月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五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十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四十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可待因、丁丙诺啡一百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大麻脂二百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6)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7)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8)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1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次数、人次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二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四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一毫克,增加一年八个月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四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八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四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可待因、丁丙诺啡二百克,增加七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大麻脂二百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八百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千二百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八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一千一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四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7)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二十千克,增加七个月刑期;

18)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1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存在数量引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应当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7.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鸦片、美沙酮二百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氯胺酮一百克,芬太尼二十五克,甲卡西酮四十克,二氢埃托啡二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大麻油一千克、大麻脂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增加一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二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二点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四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四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一百克、大麻脂二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一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鸦片、美沙酮二百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氯胺酮一百克,芬太尼二十五克,甲卡西酮四十克,二氢埃托啡二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大麻油一千克、大麻脂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二十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十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二点五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四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五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四十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一百克、大麻脂二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一百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千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1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鸦片、美沙酮一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氯胺酮五百克,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甲卡西酮二百克,二氢埃托啡十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增加一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二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一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二十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四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二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一千克、大麻脂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增加一个月以下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确定量刑起点时已经适用的除外),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6.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本人为减轻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2)仅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次数、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适用总则规定的累犯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4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金。

3)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金。

5.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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